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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卖掉子女房咨询即时留言「广州合拓」加权平均数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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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1-02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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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钟前 一方擅自卖掉子女房咨询即时留言「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买房时发现卖家只是挂名人,需要追加真正的卖家进诉z讼吗?

张静律师解答:若名义卖家披露真正的卖家,则可由买家自己选择告谁,告名义卖家还是真正卖家都可以,承担责任都是一样的。但是选定后就不能再更换。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林卖家是否需承担《商铺买卖合同》项下的出卖人义务的问题。《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条第z一款、第二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涉案商铺登记在林卖家名下,林卖家亦以自身名义与刘买家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无充分证据反映林卖家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之时有向刘买家披露其系代案外人泽某公司持有涉案商铺的事实,而刘买家也以林卖家为合同相对方提起本案诉z讼,要求林卖家承担《商铺买卖合同》项下的出卖人义务。基于此,林卖家应作为出卖人向刘买家承担返还购房款及团购费的出卖人义务。对林卖家提出涉案商铺实际权属人为泽某公司,一审未追加泽某公司,程序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一套房子两个房产证导致无法办理贷z款,买家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一房两证属于特殊情形,无法办理贷z款,商业贷z款利率上调25%,此属于房产中介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说明的情况。如因中介未说明,合同又未约定无法贷z款就一次性付款的话,则双方都无过错,可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罗买家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各方提交的证据可以反映,因涉案房屋存在一房两证的特殊情形,导致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按揭贷z款条款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障碍,罗买家的贷z款及部分金融机构的商业贷z款申请均未获批准,虽然部分金融机构表示可接纳罗买家的商业贷z款申请,但其同时附设了较一般商业贷z款更为严苛的条件,而该条件明显超出一般公众对普通商品住房商业贷z款条件的理解与承受能力。在此情况下,罗买家拒绝申请商业贷z款具有合理性。而双方后续无法就付款方式重新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罗买家因双方原约定的付款条款无法正常履行,主张解除合同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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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连环买卖纠纷可以请求过户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其他合同参与人同意过户,就可以判z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如果有一个参与人不同意的,就只能要求赔偿违约金,不能要求过户。

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五条:房屋连环买卖均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终买受人以其合同相对人为被告提起诉z讼,请求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z法z院可以通知参与房屋买卖的其他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z讼。

被告以及第三人不提出抗辩或者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判z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三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z法z院可依照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第z一项的规定驳回终买受人的诉z讼请求。

《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第z一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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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家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解除,违约金能降低吗?

张静律师解答:违约金能否降低,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衡量卖家损失及违约方主观过错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虽然买家根本违约,但房屋涨价卖家没有损失,且买家主观不大,终将32万违约金降为20万。

判z决书节选: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如前所述,因何买家无法依约购买涉案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因买方不能购买涉案房屋的,应当承担房屋总价10%的违约金。林卖家本次诉z讼中要求何买家不仅按照该约定承担33万元的违约金,并继续要求赔偿律师费33000元及其他利息损失等。何买家认为林卖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依法调整。法z院认为,何买家已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及部分房款32万元,也履行了支付各项税款、办理按揭贷z款等手续,即合同约定买家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基本已完成,可以反映两人履行合同的诚意,从上述论述的合同解除的原因来看,也足见两人并非恶意违约,主观故意违约的恶意程度不高。另一方面,林卖家虽未能如约出售涉案房屋,但其收取何买家支付的定金及部分首期房款后,仍正常使用涉案房屋,且房屋价值目前处于升值阶段,不存在差价损失,其未能举证证明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何买家请求调低违约金,综合本案上述情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法z院酌情调整何买家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0万元为宜。合同约定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现林卖家为解决本案支出律师费33000元,要求何买家支付,符合合同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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